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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潤禹水務有限公司職業病預防管理辦法
作者: 發布于:2023/07/28 14:01:55 點擊量: 來源:禹城市潤禹水務有限公司職業病預防管理辦法
1、總則
1.1 為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促進公司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1.2 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遵循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公司有職業危害作業的部門和個人。
3、職業衛生管理職責
3.1 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職責
3.1.1 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條例及辦法,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知識培訓。
3.1.2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衛生標準》的要求,積極采用有效的治理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確保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及時發放勞動保護用品,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
3.1.3 推廣采用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逐步淘汰職業危害嚴重的生產工藝和技術。
3.1.4 對涉及有害作業的新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改進項目認真執行“三同時”,其職業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3.1.5 定期委托職業病防治機構對存在職業病有害因素的部門進行檢測,對有害因素超標點積極制定治理措施,使有害作業場所達到國家衛生標準。
3.1.6 組織各部門實施由上級職業病防治機構對員工進行的勞動用工上崗前、崗中、崗后職業性健康檢查和定期的職業性健康檢查。
3.1.7 依法落實公司職業病患者和職業禁忌患者的待遇,對患有職業禁忌癥或職業病員工在確診之日起,60日內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并及時組織患職業病員工和疑似職業病員工進行復查和治療,落實職業病患者的工傷保險待遇。
3.2工會職業病防治工作職責
3.2.1 對從事有害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和定期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每兩年一次集中培訓。
3.2.2 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意見,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及時組織復檢和治療,對患有職業病的員工安排治療和療養,并定期組織復查。
3.2.3 對初次確診的職業病例和因職業死亡的病例,按上級規定時間內向當地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3.2.4及時公布職業性健康查體結果。
3.2.5根據職業危害情況進行分析,提出整改意見和措施。
3.2.6 監督檢查有關職業危害管理規定的執行,監督有關部門采用先進技術或采用有效的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勞動環境,保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3.2.7監督各部門及時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指導監督勞動者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3 安全生產管理中心職業病防治工作職責
3.3.1組織專業檢測機構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并出具報告。
3.3.2按上級有關規定,認真組織各部門由職業病防治機構對員工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
3.3.3督促檢查各部門對有關職業危害管理規定的執行,督促有關部門采用先進技術或采用有效的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勞動環境,保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3.3.4對部門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進行監督檢查,使其正常使用。各部門未經上級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3.3.5監督各部門及時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指導監督勞動者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4 勞資信息科職業病防治工作職責
3.4.1 做好對公司有關領導干部的職業衛生法規知識培訓,不斷提高各級領導職業衛生知識水平。
3.4.2 嚴格執行國家關于有害作業的用工規定,禁止招用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有害作業。
3.4.3對員工沒有進行崗前、崗中、離崗前的職業性健康查體,不得辦理相應手續。
3.4.4 與從事有害作業崗位的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要同時告知工作過程中存在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
3.4.5認真落實好職業病患者的工傷保險待遇。
3.4.6 根據職業病機構診斷意見,將患有職業病或職業禁忌癥的員工自確診之日起60日內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
3.4.7監督各部門及時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指導監督勞動者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5 相關部門職業病防治工作職責
3.5.1 認真貫徹執行上級和公司有關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
3.5.2 各相關部門負責對本部門設備、設施的建檔和管理;
3.5.3 各相關部門應對崗位員工進行設備、設施使用和檢修保養知識培訓,確保員工能正確使用和檢查。
3.5.4 各相關部門對設備、設施必須專人管理,明確各級管理責任人,確定檢查、維護、保養周期,做好日 常維修保養記錄。
3.5.5 各相關部門至少每月對設備、設施進行檢查,對設備、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進行驗證,并做好相應記錄。
3.5.6 各相關部門負責本部門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保證正常的勞動保護用品供給,保證質量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3.5.7做好預防有關職業危害事故的技術措施,向員工進行技術方面的培訓教育,并貫徹實施,防止急性職業病發生。
4、附則
4.1 本辦法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和上級的有關規定不一致時,按國家和上級的有關規定執行。
4.2 本管理辦法自2021年9月6日起施行,公司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4.3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調整及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實際情況等原因,本辦法可隨時進行修訂完善。